案件比(案件比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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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案件没破的案件比破获的案件多得多吗?

今天上午,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05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大局保持稳定,全国刑事立案总数回落,其中,侵财犯罪案件397.9万起,同比下降2.1%;几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幅度明显,同比分别下降13.7%、23.9%、15.9%和6.8%。

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继续增强,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全国公共安全感抽样调查结果中,91.9%的被调查者认为社会治安“安全”或“基本安全”。

2005年,各地公安机关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开展了侦破命案、打击“两抢一盗”、禁毒人民战争、打击经济犯罪、打击赌博、打击整治网上淫秽色情和手机违法短信息、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刑事犯罪活动高发的势头。全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刑事案件209.7万起,同比上升4.6%。同时,各地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力度,落实各项防范控制工作措施,扭转了少数地方治安混乱的局面。全国公安机关共发现受理治安案件737.3万起,同比上升10.9%;查处治安案件629.6万起,同比上升17.3%。

据介绍,2005年,全国刑事犯罪形势主要呈现5个特点:

一是“两抢一盗”案件较大幅度减少。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盗窃案件315.9万起,同比下降1.7%,其中,入室盗窃案件112.7万起,同比下降10.4%;扒窃案件18.4万起,同比下降9.8%。立抢劫案件33.2万起,同比下降2.8%,其中,入室抢劫3万起,同比下降6.5%。立抢夺案件21.2万起,同比下降9.5%。

二是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大幅下降。2005年,全国重大刑事案件普遍呈下降走势,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犯罪案件比2004年大幅减少。其中,放火案件7680起,同比下降23.9%;爆炸案件980起,同比下降13.7%。

三是杀人、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明显减少。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案件23.6万起,与2004年基本持平。其中,杀人案件2.1万起,同比下降15.9%;强奸案件3.4万起,同比下降6.8%;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884起,同比下降13.7%。造成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总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是伤害案件的大量增多。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伤害案件15.5万起,同比上升4.3%。

四是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上升。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2万起,同比上升9.7%。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2244起,同比下降16.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3284起,同比下降22.4%;金融诈骗案件7458起,同比上升1.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799起,同比上升51.9%。

五是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增多。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8.7万起,同比上升6.6%。其中,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8.9%、13%、5.8%、11.8%。

2006年1月19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锦和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05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暨火灾形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2021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比2013年下降86.2% ,这是谁的功劳?

2021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相比2013年下降了86.2%。这一数据令人欣慰,背后功劳当属广大公安干警人员。在他们辛苦付出之下,让广大群众了解到了,拐卖妇女儿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同时也通过打击犯罪人员,震慑了很多想要作案团体。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发生比例下降,是一件好事情,意味着我们社会治安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和谐稳定。少了这类犯罪行为,家庭生活也会更加幸福美满。孩子能够在父母陪伴下,健康、快乐成长,同公安干警默默付出密不可分。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下降,功劳非民警莫属

妇女和儿童在社会群体中,属于弱势群体。很多犯罪人员,也将犯罪目光,盯上了这两类人群。满足他们不当得利同时,也让涉案妇女儿童,饱受了生活折磨。

为了制止这类犯罪案件发生,公安干警不仅在做宣传工作,更是重拳出击,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利用天网查找犯罪人员,又建立“团圆系统”,帮助众多被拐孩子回家。

民警多年努力付出,让社会治安越来越好

从2013年到2021年,只用了8年时间,公安干警成绩喜人。在他们努力之下,使得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发生概率,下降了86.2%。这样一个数据,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值得称赞和骄傲。

在这个数据背后,是众多干警艰辛工作。他们不畏严寒酷暑,走基层深入群众,做宣传工作。每当有犯罪案件发生,民警会在最短时间破案,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

众多民警每日每夜工作,才有了犯罪率下降这一大好形势呈现。我们应该心怀感恩,感激民警无私辛勤付出。

分案是否影响案件比

分案是影响案件比。

分案处理是指在共同犯罪及关联性犯罪中,由于法律规定或其他特殊的原因,不能与其他同案犯一同处理,而将其分离出来单独处理的情形。实践中并没有对分案处理的概念进行具体的阐释。

人均案件比怎么算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说,当“案”为1、“件”也为1时,是“案-件比”的理想状态,此时“案-件比”是1?1,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件”是有特定含义的。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即使把前一个环节工作做到极致,也不可避免的、必经的法定环节,是不能作为“件”叠加计算的,这样的环节再多,也只能合并为1;在1之外需要叠加计算的“件”,是那些因为上一个环节没有把工作做到极致而导致多经历的下一个环节,当“案”为1、“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或者说业务活动越多,办案质效相对越差。

在计算“案-件比”时,“案”的选取相对容易一些。

“以刑事检察为例,一个时间段内,哪一个数据最能清晰反映社会发生的刑事案件量?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这个数据是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的总和。”最高检案管办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处副处长郑成方告诉记者,但是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合的,大部分审查起诉的案件,都经历了审查逮捕环节,在计算“案”的时候,这一部分要扣除掉。

因此,“案”应该选取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案件,以及扣除经历审查逮捕活动后审查起诉的案件,二者之和构成“案”的基准数。

而“件”的选取要相对复杂一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地查清案件事实,还原真相,法律规定了很多诉讼环节,一些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历的环节,一些则是非必要环节。”郑成方解释说,如果案件进入每一个环节,检察官都能以求极致的态度认真对待,可能有些环节就不必要发生,人民群众就能减少“诉累”,能更好更快地实现公平正义。

由于“案-件比”的理想状态是1?1,在“件”的集合中首先纳入了“案”的基准数,除此之外,再设定其他有关诉讼环节或者业务活动。

“最终,除‘案’的基准数外,我们选取了16项业务活动计入‘件’的集合,它们分别是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批捕复议、不批捕复核、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扣除直诉案件中未提前介入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不起诉复核、不起诉申诉、撤回起诉(扣除因法律、司法解释改变而撤回起诉的)、法院退回(扣除因被告人不在案而退回的)、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国家赔偿。”郑成方告诉记者。

为什么要选取这16项业务活动呢?“在选取‘件’的时候,我们有一个标准,就是那些原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发生,但因前一个环节未将工作做到极致而产生、引起当事人负面感受的业务活动,要计入‘件’当中。当然,这些‘件’选取的合理性还需要检察办案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及时作出校正和调整。

“案-件比”算法怎么来

“案”和“件”的选取内容都明确了,接下来需要确定“案-件比”的计算方法。

“根据统计数据的获取方式不同,前期我们设计了两种计算方法。一种叫跟踪测算法,即对于一个时间段内有终结性诉讼结果的案件,向前追溯它们经历的有关业务活动,得出‘案-件比’,这种方法科学准确,能够直观地体现观测意图,但是目前的技术无法实现这种对案件的跟踪查询,因此我们只能采取另外一种方法,称之为同时段概算法。”郑成方告诉记者。

什么是同时段概算法?它如何计算?郑成方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

A检察院想要计算2020年第一季度的刑事检察案件的“案-件比”情况,那么首先要计算2020年1月至3月该院所有计入“案”的数据是多少,然后计算这一时间段该院所有计入“件”的数据是多少。假设“案”是100,16类“件”是50,由于“件”的集合要纳入“案”的基准数,所以,该院2020年第一季度刑事检察案件的“案-件比”是100:150,即1:1.5。

“客观讲,这种方法没有跟踪测算法准确,因为它是用一个时间段内办理的案件数与有关业务活动统计成的件数之和相比较,‘件’是这些业务活动在同一时段的数量反映,而不是同一批案件的跟踪反映。”郑成方告诉记者,虽然同时段概算法中的“案”与“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由于“案-件比”是基于数据概况分析下的趋势判断,完全能够反映某一个检察院或整个检察机关一段时间内办案活动的质效,当然,这种计算方法选择的时间段越长,误差会越小,精确度越高。

“‘案-件比’越精准越好,所以我们也一直在努力。目前我们正在对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争取2.0统计子系统上线时,可以实现对案件的跟踪查询,到时候就能够更加准确地计算‘案-件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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