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开放蓄势 诸多领域对外资从禁止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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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外商投资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已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商务部正在配合司法部做好相关配套法规制定工作,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确保明年1月1日实施。

  《财经》记者王延春江玮蔡婷贻/文王延春郝洲/编辑

  当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盛行,导致今年上半年全球跨国贸易和投资双下降之时,中国逆向而驶,将投资和贸易的更多“栅栏”拆除,用大开放的姿态和行动支持全球化。

  6月30日,被视为中国对外开放风向标的三份文件同时出炉,中国宣布将在7月30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两份新版清单意味着,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再次“瘦身”。外资专家接受采访时评论,如果说之前的"正面清单"是引导外资应该做什么,其余都不要做,那么负面清单则明确“法无禁止皆可为”。

  一方面,负面清单压缩,另一方面,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更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发布,放开了中国原油上游环节,鼓励外资进入石油的勘探和开发;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亮点纷呈。缩放之间透露出中国再次开放的信号。

  7月4日,在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负面清单逐年缩短,目前自贸试验区99%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备案设立。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开放的演出经纪、增值电信等领域均推广至全国范围。下一步还将不断扩大开放领域,致力于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营造更好的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不仅产业方面开放提速,金融领域的开放也成为近期亮点。6月中旬,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上海宣布了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9项政策措施。包括推动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允许合资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实现“一参一控”;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等措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今年3月,中国监管机构批准了摩根大通(JPMorgan)和野村证券(Nomura)在中国设立外资控股券商的申请。去年,瑞银(UBS)首次获得此类批准。中国国家总理李 克强更在7月2日举行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宣布,中国将把取消证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间从2021年提前到2020年。

  李 克强总理在达沃斯重申,中国将坚定不移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致力于发展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中国将深化制造业开放,深化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开放,稳步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完善对外开放法律法规体系,更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度、透明度、可预期性会越来越高。

  据了解,为确保三份新版文件一月后落地,近一个月,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加紧清理政策法规,炒股入门,对新开放措施涉及的法规、文件进行调整或废止。

  中国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表示6年来已5次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两张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农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开放,限制措施从六年前的190条缩减到现在全国版的40条和自贸区版的37条,目前正在全面清理负面清单以外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严格落实“非禁即入”。

  向外资开放更多领域

  从7月30日起,中国船舶代理、城市燃气、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增值电信、油气勘探开发等七大领域对外资的限制将被放宽或取消。新开放的领域主要有:

  (一)服务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

  (二)放宽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准入。农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规定。采矿业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规定。

  (三)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试验田”作用。2018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的演出经纪机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等开放措施推向全国。本次修订,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继续进行扩大开放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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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中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近年来数次修订,去年压缩负面清单已放宽在银行、汽车及重工业领域对外资限制。2018年版保留的限制措施与2011年版相比减少约四分之三。时隔一年,中国再次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准入条目从48条缩减为40,压减清单条目近两成。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把握3个原则:一是推动各领域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二是负面清单只减少、不新增限制。三是通过内外资统一监管能够防范风险的不列入负面清单。凡是可以实现内外资统一有效监管的领域,取消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一位商务部人士透露,下一步中国关于开放的修法进程还将提速,中国将通过加快修改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以法定规范的方式将对外开放的举措稳固下来。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制定外资法配套措施等。

  市场准入放宽仍有空间

  针对三份新版文件,一些外资企业负责人提出,负面清单“瘦身”,增强了跨国公司长期投资的信心。他们建议:负面清单仍有进一步提升和改善的空间,希望通过负面清单的不断修订,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明晰投资程序方面的内容表述,并规范监管流程,从而更加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度。

  中国欧盟商会发给《财经》记者的一份声明表示,对中国负面清单内容减少表示欢迎,同时指出更加关键的是进行监管改革。声明表示,中方在6月30日公布的新修订负面清单,是中国持续开放进程中的一小步,是值得欢迎的额外一步。在特定领域取消或者提升外资股比的上限将有助于更多欧盟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或者进一步拓展在华业务规模。

  今年5月发布的中国欧盟商会《商业信心调查2019》显示,15%的欧盟商会成员认为他们继续面临直接的市场准入障碍,其中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针对外资的负面清单。另有30%的会员指出,他们面临间接市场准入障碍,比如复杂的行政审批流程和难以取得经营牌照。

  这份报告同时显示,40%的受访企业称其所在行业的市场准入得以放宽,这主要是得益于2018年6月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数量有所减少,且逐步取消金融服务业和汽车行业持股限制的时间表也于同期发布。因此,四分之一的受访企业表示如今中国的市场环境较之他们最初进入中国市场时更加友好,而市场准入放宽是最重要的原因。

  报告同时指出,市场准入放宽是一个进步,但整体水平仍有待全面提高。“对负面清单最新的零散修改使得中国看起来又开放了一些新的经济领域。我们现在需要看到对中国监管环境重大、互补的改革,与中国20年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雄心相匹配的改革。”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Jorg Wuttke)说。

  美国商会则提出几个具体意见。美国商会政策小组组长莱斯特.罗斯(Lester Ross)对《财经》记者说:几个比较失望的地方是,外资投资健康照护机构70%的上限未被移除,这个本是已经讨论多时、且完全可行的改革措施。外企在电信领域可持有多数股权的行业也没有扩大。此外,新负面清单的几项改变中,诸如毛笔、保护级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对大部分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非常有限。

  长期研究外贸外资的专家也表示,目前中国服务业开放程度还明显滞后于第二产业。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水平,将有力促进三大产业和对外贸易的结构优化。

  针对这些意见,商务部人士回应:下一步,商务部将落实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对媒体表示,从国际上看,全球跨国投资的整体形势不好,联合国贸发会议近期报告显示,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规模连续三年下降,从2015年的1.9万亿美元降到2018年的1.3万亿美元,是金融危机以来的最低水平。世界各国吸引外资都面临了比较大的挑战。商务部今年提出了“外资促进行动计划”。具体推进扩大开放政策实施的是:

  第一,今年持续推进投资便利,不断缩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范围,下放审批权限。据了解,1-6月,全国经审批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只有30多家,占比仅仅只有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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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加紧推进投资保护。推进《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各项制度,搭建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高效平台。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不衔接的规定,确保《外商投资法》明年1月1日能够顺利实施。

  第三,持续加强投资促进。《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促进外资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我们推动不断优化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引导各地政府转变观念,提升招商引资水平。

  第四,持续优化投资布局,深入推进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报请国务院印发自贸试验区向全国复制推广的第五批18项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的经验已经累计达到171项,带动全国外商投资环境的持续优化。

  据悉,今年两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获得了表决通过,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发言人高峰7月4日透露,目前,《外商投资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已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商务部正在配合司法部做好相关配套法规制定工作,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在此过程中,商务部将就配套法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积极考虑合理化建议,把《外商投资法》确立的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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