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节目广告虚假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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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节目广告虚假怎么索赔?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股票学习网,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省广电集团作为广告发布者、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和龙媒盛世作为广告经营者,未依法查验华天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发布虚假的“财经在线”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均具有过错。陆女士在收看该广告后,拨打咨询电话,致使被肖强等人诈骗巨额钱财,故三被告的过错与陆女士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陆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陆女士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收看广告后未经审慎判断,仅凭电话联系,轻信肖强等犯罪分子,在9天内陆续向“李兵”个人账户汇款50余万元。故陆女士本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酌情确定,三被告赔偿陆女士60%的财产损失。关于遭受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陆女士共汇款54.2万元,目前尚未退还的部分为48.69万元。该款项及汇款后产生的利息损失1.197万元,均属陆女士的损失,法院予以认可。因此,法院判决如下:某省广播电视集团、某省电视广告公司、龙媒盛世共计赔偿陆女士经济损失49.887万元中的60%,即29.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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