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编码的设立

admin 176 0
    

  为机构投资者开立程序化交易编码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0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79条、《中金所交易规则》第28条和第六章“交易编码”的规定,在中金所→结算会员→客户、中金所→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客户的分级交易、结算体系中,实行会员与客户“一户一码”制度,会员与客户分别使用独立的交易编码从事期货交易。在同一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同一券商旗下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同时实施跨市场交易的情形下,交易所将难以从该编码项下众多混合交易中甄别出专属于某种程序化交易的期货头寸,更难以追踪到与该期货头寸相匹配的现货头寸,那么,交易所对跨市场交易的监管能力将难以有效发挥。

  从中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实践来看,中登公司通常为同一机构旗下的不同基金、不同资产管理业务和不同信托产品开立不同的证券账户,这样各类资产、业务运作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较高,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我们认为,机构投资者若欲证成指数成份股交易的合法性,就应能轻易举证其与成份股交易相匹配的期指头寸账户交易数据,而这需要引入证券市场的分产品、分业务、分类别的单独账户规则。具体而言,对于自然人客户按照一人一个客户号的标准执行;对于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特殊机构投资者,根据其产品和业务分别授予不同的客户号,同一产品、业务若单独从事期现套利类业务,每一产品、业务则分别拥有单独的套利客户号。以防止其所管理的不同产品间的混同,股票入门基础知识,以及不同业务之间的混合操作,也有利于交易所加强对上述特殊机构交易行为的监控。

  为明确基金公司和券商等特殊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编码开立问题,我们建议由证监会出台有关特殊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通知,明确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机构可根据其业务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分别开立不同的交易编码。中金所再根据证监会通知的规定,修订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并明确特殊机构投资者开立交易编码的具体业务细则。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