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股票交易制度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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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股票交易制度一样?沪深股票交易制度有什么差异?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出台后,市场各方对为T+0交易、融资融券等制度创新预留空间的条款十分关注。实际上,T+0交易、融资融券等制度创新,需要有新的办法出台。倒是被关注不多的有关差异化交易的规定,会实实在在地先发生影响。

  就股票市场而言,所谓差异化交易机制,将体现在针对不同类型的个股,实施不同的交易制度上。以往,我们有较为简单的差异化交易机制。如,目前依旧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而7月1日起施行的《交易规则》,将使差异化交易机制比现在复杂得多。

  有效竞价中小板股票有新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上市股票,将按差异化机制的要求,进行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3规定:“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但“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因此,当前收盘为10元、当天集合竞价未产生开盘价后,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和非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ST和*ST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分别为9.7~10.3、9~11、9.5~10.5元。非中小企业板股票可以一笔封在涨停或跌停价上。中小企业板股票如要涨停或跌停,中间至少需要有达到规定条件的3次成交。以上涨为例,如果买盘踊跃,那么,在经过10.3、10.61、10.93元三笔成交后,该股票才能按11元的涨停价成交。同样,中小企业板中的ST和*ST股票,中间至少需要有达到规定条件的1次成交,才能涨停或跌停。

  在这种情况下,对投资人而言,也可以相继以10.3、10.61、10.93元进行竞价,来买入中小企业板股票。但如果针对非中小企业板股票,炒股入门,也采用这一报价方式,那就不是对差异化机制的运用了。

  沪深交易制度有差异

  不同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同样存在差异化交易的情形。原来的《交易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布的。而新的《交易规则》,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从有关股票交易的具体规定看,两者的差异是较大的。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列举的市价申报类型或方式不同。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3.4条规定,该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该所规定的其他类型。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4条规定,该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是否包含对方的类型或方式,目前并不清楚。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市价委托方式或类型,其成交结果是不一样的。

  第二,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不一样。兹以股票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4条规定:“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4.5条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15条则规定:“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两者的差异是很大的。

  有关交易差异化方面的规定,还体现在集合竞价原则差异、大宗交易与一级交易商制度等方面。囿于篇幅,不能一一比较。对投资者而言,了解具体规则,是进行投资的重要前提之一。这就像足球运动员必须了解比赛规则一样。不了解《交易规则》,虽不至于被红牌罚下,但可能会贻误“战机”。这是需要引起投资者重视的。至于对更多的板块作不同涨跌幅限制等规定,则是以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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